田某与崔某等人均是某科技公司的会员,均向该科技公司电商平台投资,以求高额回报。为方便联系,田某将本地投资的会员组建了微信群。后因该科技公司地区负责人涉嫌非法集资被判刑,会员们投资款无法收回,田某即牵头带领大部分会员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追回投资款。而崔某则认为正是因为田某带领众人上访,从而导致该公司的负责人被判刑,遂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实信息,内容是“因田某等人上访而导致该科技公司地区负责人被判刑,公司破产,投资款无法收回”。信息发布后,微信群里的另三位会员信以为真,亦将崔某发布的信息转发到微信群里。田某认为崔某等人侵害其名誉权,诉至延吉法院,要求崔某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发布的信息内容缺乏真实性,且是发布在人数较多的微信群里,对田某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田某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但因田某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崔某等四人在其发布过侵害田某名誉权内容的微信群里为田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判决后,田某、崔某等人均息诉服判。
当今社会以高回报为饵诱导人们投资的公司、平台很多,在投资时一定要了解这些公司及平台的背景,有无合法手续,有无经济实力,谨慎投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名誉侵权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布的信息不属实或有侮辱性的语言,二是发布的信息是向多数人发布的,因此导致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在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下,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被人们广泛应用,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时,一定要确定其真实性,不能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评论或侮辱他人的言论。否则,就会构成名誉侵权,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原标题:《【以案说法】重要提醒!请不要在微信群或朋友圈随意发泄情绪 小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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