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6903.2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和被告项某二人都是50多岁的农村妇女,二人两家是相处20多年的邻居。2017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二人分别带着不满10岁的孙子到村口广场上玩耍。
吴某的孙子向被告项某的孙子打招呼,喊他来和自己一起玩,结果,项某的孙子未回应。吴某就对项某开玩笑说:“你的孙子不睬人,这孩子就像小哑巴似的”。项某听后顿时不高兴,说吴某骂她的孙子,当即和吴某吵了起来,接着发生厮打。
2017年3月24日,吴某因“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等”入住沭阳县城某医院,左膝于3月30日行石膏制动,并办理出院。出院后,吴某到沭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项某支付医疗费等共计29425.36元。
被告项某辩称,“原告骂我孙子,我才同她吵架并发生厮打的。一个巴掌拍不响,两个人都有错。我只同意承担原告住院期间发生合理费用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邻里琐事产生口角,遇事不能采取理智冷静的态度予以处理,反而相互辱骂、撕扯,产生肢体冲突,双方对本起纠纷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本起纠纷导致原告所受损害,法院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本起纠纷的发生应获赔偿的数额为11505.36元,60%计690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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