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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发布保健食品虚假广告 注意!你违法了……重罚!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20-07-02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98人浏览

  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起微信朋友圈发布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案件。同时也是平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起自媒体广告违法案件。

  某母婴用品商家经销人员为了提升某系列保健食品的销量,利用宝妈爱护幼儿的心理,无视保健食品不得宣称医疗疗效的禁令,擅自在微信朋友圈自制了违法广告图片,并通过微信与宝妈联系,严重误导,让消费者以为该系列保健食品在“智力发育不良,生长发育缓慢”、“免疫力低下、易患皮肤疾病”、“味觉障碍、多动障碍”等方面有良好疗效。

  鉴于该母婴用品商家违反了《广告法》第17条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当湖所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商家消除不良影响,并罚款2万元。

  鉴于微信朋友圈的广告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限制性,在没有纸质传单、宣传资料,发布广告仅限朋友圈可看且随时可删的情况下,查处时很难发现案源、取证也相当不易。

  该案例中,当湖所干部虽然行动迅速,但仍只固定了2个销售人员的手机微信广告违法图片,其他营销人员删除相关发言内容,就无法了解到违法广告的真实覆盖面。而案件里的保健食品又有其特殊性,一旦有消费者误信虚假广告,把保健食品等同于药品,反而容易贻误病情。

  “保健食品”只是一种特殊的食品,绝对不是药品,不具备药品相应的治疗疗效!

  2019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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