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一女子网购三无减肥产品,竟内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在要求卖家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6月26日,记者获悉,隆德县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王某于2021年通过微信分3次在张某处购买了总价为2900元的商品“TheGoddess”粉色减肥糖果。这款商品实物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在前两次收货并食用后,王某感觉减肥效果很好,没想到第三次购买后,出现呕吐、心悸、失眠、头晕等症状,随即将商品送相关机构检验。经检验,王某得知其内含西布曲明,而西布曲明因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从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王某立即停止食用,要求卖家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交易为针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商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标志说明物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王某退还货款2900元,支付检测费300元、律师费20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万元。(王若英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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