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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随笔】 法与礼:柳宗元大战陈子昂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18-10-11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123人浏览

  永州虽然地处湖湘之最西南,是古人心中的蛮荒之区,但地灵人杰,出产过不少成就卓著的文化名人。我不懂书法,是到那里之后才知“草圣”怀素是永州人;所属祁阳县“浯溪碑林”的文书石“三绝”乃颜真卿书写元结的《大唐中兴颂》;清代书法第一人何绍基也是永州人,与南宋理学家周敦颐同属道县。《爱莲说》作者周敦颐自然是老少咸知的。我最景仰的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公元773—819年),虽是山西永济人,一生思想文化创作的鼎盛期却是被流放永州的十年。

  大多数人提到永州,就会想到“永州之野产异蛇”,语出柳宗元的杂文《捕蛇者说》,还有就是他的《永州八记》。这次我们去拜谒“柳子庙”,在“柳子街”附近踏访了《永州八记》所记的那些景点,实在很普通:皆因作者文笔美,格调高,有情怀寄寓其中,令人难忘也。

  对于我来说,柳宗元的诗文印象最深的,是讲哲学的《天说》、讲政治学理论的《封建论》。那是1973年我在师范学校读书时“评法批儒”运动所读的重点课文。这次从永州回来重读柳宗元,感慨最深的却是《古文观止》卷九所选柳文11篇之首《驳〈复仇议〉》。

  这篇文章是柳宗元任礼部员外郎时给皇帝上的奏议,是驳斥那个写“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陈子昂所作《复仇议状》的,义正辞严,不稍宽假。

  陈子昂(公元661—702年)是初唐人,是武则天称赏有才的两个文人之一(另一个是草檄文骂她的骆宾王),武后曾让他担任右拾遗(谏官)。当时有一桩轰动官民的大案:据《书·张琇传》载,同州下邽县徐元庆之父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死,元庆乃变姓名到驿站充当仆役。等了很久,升任御史的赵师韫来住这个驿舍,徐元庆手刃了他,然后自缚投案。当时朝议纷纭,陈子昂上书建议,应当对徐元庆“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表)其闾墓,嘉其徽烈……(并)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柳宗元在《驳〈复仇议〉》结尾说:请把臣的驳议“附于令”,让审判类似案件的人,不再“以前议从事”;可见,陈子昂的意见和建议为朝廷所采纳,真的成了国家的律令。

  对此,比陈子昂晚生112年的柳宗元非常不以为然:对于同一个人、犯同一件案子,朝廷怎么可以依法判处其死刑,同时又依礼给予他表彰呢?这样法与礼不是互相矛盾吗?老百姓究竟该不该学习这样的人呢?柳宗元认为:“旌”与“诛”不能并用,朝廷制“礼”与“刑(法)”目的都在于“防乱”,“礼”要“本情以正褒贬”,“法”要“穷理以定赏罚”。徐元庆如果做了可“旌表”的仁义之事,杀之则是“滥”,造成“黩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庆的确有罪,就该“执而诛之”,偏要说他做了合礼义的事,那是“僭”,“坏礼甚矣”。柳宗元认为,如果说徐元庆是“守礼而行义”者,那么,他就一定不会与“王法”为敌。其实,《论语》对礼制的要旨说得很明白:“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陈子昂说:“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罪)。又按《礼》经,父雠(仇)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礼)教也。”不错,《礼记》的“曲礼上”与“檀弓上”都有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话。但是,正如柳宗元在这篇驳论里所引,《周礼》上有言,意为:“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春秋公羊传》有言,意为:“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是互相仇杀的做法……”

  那么,我们能说因为陈子昂是“富二代”,十七八岁才弃武从文,读书不如柳宗元认真,才片面摘引《礼经》而出馊主意的吗?就算陈子昂读礼不精,采纳他的意见而入律令及随后用它判案一百多年的官员,饱读经书的人多着呢!其实是,他们共享两个大前提:一,凡民杀官,不论有理无理,必须偿命;二,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徐元庆杀赵师韫使这两条发生了冲突,于是用“法”与“礼”分别来满足这两条。

  柳宗元的开明与高明在于,他根本不承认这两条大前提。如果元庆之父确实有罪该死,师韫杀他于法有据,其“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若徐元庆是)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理由)旌(表)焉?”如“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那么,这种徇私滥权残害百姓的官吏都该处死(“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民)理(政)者,杀无赦”)!若是县尉赵某残害徐父,而他的上级“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元庆“吁号不闻”而如此杀赵报仇,“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显然,在柳宗元这里,国法、刑法与化育官民、维护人伦的礼教,在善恶论、是非观上,是一致而非分裂的,更不会有冲突。

  无疑,柳宗元大战陈子昂获胜了!他的论证有理有据有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否则,清人编《古文观止》就不会这么看重这篇《驳〈复仇议〉》了。

  其实,如果不涉及官民关系中对官吏的特别保护,恰如孟子不承认对“独夫民贼”应该愚忠,古人通常也是看重礼与法统一的。比如,楚人伍子胥为报残杀父兄之仇,带吴兵攻克郢都,对昏君加暴君楚平王掘墓鞭尸,作为楚王宗亲的屈原,并不认为伍子胥是大逆不道,反而在《涉江》里把伍子胥、比干引为同类,既忠且贤却不被信任。这是因为伍子胥报父仇,杀的是该死的坏人。又如,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之父黄尊素,天启六年(1626年)被魏忠贤的阉党害死于诏狱;崇祯皇帝即位,黄宗羲即怀锥入京伸冤。适逢朝廷会审党人许显纯、崔应元,黄宗羲作为受害者家属出庭作证;对簿之时,黄宗羲“出所袖锥锥显纯,流血被体;又殴应元,拔其须归祭尊素神主前……”崇祯皇帝并没有加罪于黄宗羲,叹曰:“忠臣孤子,甚恻朕怀。”(《清史稿·黄宗羲传》)这是因为黄宗羲的复仇对象也是朝廷要惩办的罪人。

  以今天眼光来看,黄宗羲复仇,在公堂行私刑是违法的。但是古人并不那么看重程序正义,宗羲之举乃在情礼之中,不算过分。

  柳宗元的思想观念,对于陈子昂而言是进步的。对于当今之世当然还有很多不足。今天,我们讲“礼”(道德和伦理),基础是“人人生而平等”;讲“法”,则增加了“人道”、“人权”、“隐私权”和“程序正义”等观念,比如不许刑讯逼供,不许斩首,不许示众,不许辱囚辱尸,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可惜,现在有不少人的思维还停留在古代,有些人还不如柳宗元开明。最近有件事在媒体上吵得很热闹,令人啼笑皆非。有个财经女记者,因为男友潘某分手而自杀,居然有“200余媒体人”联名给安徽广播电视台台长写“公开信”,言辞激烈地要求台长开除潘某和“小三”。于律法,离婚都有自由,何况恋爱未婚而分手?于情礼,恋爱的分合是潘某与“小三”的个人隐私。这些所谓“媒体人”怎能像“无法无天”的“文革”期间,写大字报搞大批判,还逼人家领导处理这种私德之事?哎,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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