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平,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捕前住哈尔滨市南岗区。2017年10月27日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兰西县看守所。
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双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黑122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双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拾万元及对违法所得伍万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赵双平不服,以依疑罪从无原则,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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