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之中,上级在私密空间内性骚扰下级,既突然又隐蔽,受害人即使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举证也是巨大的难题。东城法院9月30日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法院正适当降低受害人的举证义务,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性骚扰作出认定。
一家公益平台发布的《中国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经历过职场性骚扰,其中70%的受访者选择沉默。但沉默往往导致更严重的身心损伤,更纵容了职场性骚扰,提高证据意识、增强维权能力、勇于寻求帮助才是“正解”。
王某是某酒店后厨员工,她起诉说,工作期间长期遭到厨师长张某骚扰,自己出现了焦虑、抑郁的情况,要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查明,王某曾报警,称遭受了厨师长张某的性骚扰,之后张某在派出所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认真反省,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决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他人,除工作之外决不和王某有任何接触。根据派出所询问笔录,酒店其他员工评价张某“平时聊天爱说黄段子”“爱开玩笑,有时候开玩笑开得有点重”。庭审中,张某自述“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综合王某报警、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王某关于曾受到张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法院推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应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东城法院法官李彦宏表示,职工遭受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内,一般具有突然性和隐蔽性,一些行为的持续时间短,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通过手机、录音等形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再加上用人单位或周边环境没有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等,职工维权时很难提供充分证据。但在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性骚扰案件中对职工无法调取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并适度分配举证责任,合理降低职工的举证义务。不乏有案例中法院按照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结合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而对性骚扰作出认定,支持了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对于何种行为、行为进行到哪种程度可以被界定为性骚扰,例如在多人的办公场所讲黄色笑话、发送骚扰短信、进行言语挑逗等,是否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或程度,对于一些在尺度边缘的行为如何界定是玩笑话还是性暗示,是否构成性骚扰,法官会在审理中进行考量。
在另一起案件中,某物业公司保安徐某被女同事李某向上级反映“工作时被他骚扰”。保安公司解除了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又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与徐某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徐某认可对李某存在搂抱行为,徐某对此的解释为不慎;同事证明,此前徐某还对其他女员工存在言语和行为的挑逗,导致女员工不敢上夜班;报警笔录中,徐某认可还曾对其他四位女同事有抱、摸、拍的行为,他本人认为只是玩笑、嬉闹。
法院审理后,驳回徐某的起诉,认定公司解除与徐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东城法院建议,职场中人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勇于说“不”的同时要提高证据意识,保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资料以备后续维权。用人单位也应完善防范性骚扰的内部机制,畅通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严格对实施性骚扰者的处罚机制,加强对职工反性骚扰的培训教育,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专门的反职场性骚扰维权委员会,专门受理职工的投诉举报,规定处理时限,及时跟进办理。同时积极营造防治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应尽量公开透明,改善安全死角,减少封闭性设计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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