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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楚放谈]说说商家的“霸气”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20-12-31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108人浏览

  最近某地一影城作出一项新规:谢绝观众自带食品饮料入场。一些不知情的观众被告知,只有放弃这些东西才能入场。而该影城出售的食品饮料价格高得离谱,一瓶在市面只卖3元的可乐在这里竟卖到10元。

  经营方自行制定类似规定的消息,笔者耳闻已不止一次。窃以为,这除了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之规定外,还透出经营方强人所难、不容商量的“霸气”。

  多年来,许多商家把“消费者是上帝”的口号喊得山响。而实际上,对众多消费者来说,“上帝”的感觉却总被商家林林总总的“霸气”所冲淡。

  如今,除以“谢绝”之类委婉字眼来包装其强人所难的“新规”外,有些商家还赤裸裸地推出了不少“霸王条款”。如现在仍具垄断特征的某电信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18条条款中,规定作为乙方的消费者应尽之义务竟达17条,比如“欠费停机期间也应收取基本月租费”等,简直蛮横得叫人无法理解。而充斥条款中的“甲方有权”、“乙方不得”等字眼,无不让人感受到一股凌人的“霸气”。

  一些商家不时表露出毫无妥协余地的“霸气”,乃过分追求一己之利使然。有的商家为了达到获利的最大化,不惜伤害众多消费者正当的权益。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势要获得对等的权利却相当难。商家这种称“霸”的做法,与经济活动中“互惠共赢”的理念背道而驰。其实,从长远来说,这样做最终受损的,除了消费者外,也包括商家自己。试想,消费者一方长期处于受挤压、被约束的不公正地位,能不引起强烈反弹吗?失去了消费主体的支持,商家的经营又能行多远呢?消费者是商家的“衣食父母”。商家摈弃“霸气”,平等地对待消费者,才是合理赚钱盈利的正确选择。当然,要灭掉一些商家特别是垄断行业的“霸气”,光有消费者和舆论的呼唤与谴责是难以奏效的,关键是权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法规与机制;有关执法部门,对称“霸”的商家则要依法加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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