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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收了定金不交工 女子发微信朋友圈讨要定金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18-01-29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149人浏览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易雄)近日,冷水江法院判决一起侵害名誉权案件,驳回某广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90后出生的伍某,因自制麻辣小有名气。2016年10月,伍某决定开家实体店,她在朋友介绍下光顾一家广告公司定制门面广告。当时广告公司承诺第二天交稿,伍某签订合同,交1000元定金。 过了两天,广告公司没有消息,百般催促无果后,伍某找另一家公司设计,并要求原先的广告公司退还定金。 过了几天,广告公司没有动静。伍某便接连几天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该公司不按时交工又不退钱的言论。由于伍某微信好友多,消息就被很多人转发。事件影响扩大后,广告公司立即将定金退还给伍某,却也将伍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伍某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一切诋毁行为,并赔礼道歉,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伍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主观上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和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单纯是受害人主观上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该案中,被告在微信发朋友圈的目的是为要回其预付给原告的定金,主观上没有贬低原告人格的故意,虽然在使用的语言上有欠妥之处,但只要原告诚信经营,该微信对其信誉影响不大,故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编辑/曹向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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