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甘肃省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官网对这例微信用户违法广告案进行了公告。公告称,高台县一男子张某与当地一驾校有个人恩怨,遂将驾校广告恶意篡改后委托陈某在发布和扩散。陈某收取费用后,对受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未进行核对查验,就在有5007名好友的朋友圈内进行了传播。
高台县工商局认为,陈某的行为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对驾校的经营行为产生负面影响。事件查明后,该局对广告发布者陈某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此次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了不法商家利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势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9月,新广告法颁布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就向媒体表示:根据新广告法,在微信上以盈利为目的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将根据新《广告法》查处。
新广告法第2条指出,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这意味着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的个人主体也被纳入了监管的范围。
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代言人、“友情搬运”广告都有违法风险。
此外,新广告法还认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据新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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