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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注射最后三分钟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19-06-01 属于 搞笑段子 栏目  0个评论 242人浏览

  导语:林森浩注射最后三分钟:1、死刑犯是执行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由法院决定的,犯人只能申请,决定权在法院。注射针剂统一由最高法提供,执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员到北京领取死刑执行命令的同时领取注射药剂,一份药剂约400元左右。

  一、此前,林森浩曾表示死后将遗体捐献。11日,被执行死刑后,林父表示,不会进行遗体捐献,会将儿子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

  1、死刑犯是执行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由法院决定的,犯人只能申请,决定权在法院。

  注射针剂统一由最高法提供,执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员到北京领取死刑执行命令的同时领取注射药剂,一份药剂约400元左右。

  所谓“1号药”是指速效巴比妥类药物,可使人先处于镇静和深睡眠状态,之后肌肉松弛剂可以减轻痉挛和疼痛,也可以避免罪犯多余的动作形成干扰。

  “2号药”则是高浓度的氯化钾,大量的钾离子出现在心脏自动节律细胞外液中,破坏了原有的电子平衡,导致的心脏停搏,最终导致罪犯死亡。

  林森浩临刑前遗言内容曝光 林森浩枪毙现场注射死亡 记者昨天下午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被告林森浩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昨天上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与儿子进行了最后的会面。林尊耀直到此刻,依然在追问林森浩投毒的细节。

  从12月8日最高法通过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林森浩父亲来与其见面,至林森浩最终被执行死刑,仅过了不到四天,而这个案件从案发至最终尘埃落定,经历了近三年。

  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中午12时30分,林森浩与父亲、伯父、叔叔在上海市二中院见了最后一面。10多分钟的会面中,林森浩说的最多的就是“对不起父母”。

  12时30分左右,林森浩父亲林尊耀与另外两位亲属进入上海市二中院,大约14时15分左右从法院离开。林父走出法院后告诉记者,与儿子的会见持续了大约十分钟。除去当事人及亲属外,上海二中院的王智刚法官也在现场。最开始双方用潮汕话对话,但被王智刚叫停。林尊耀说,法官多次强调按照规定不能谈案情,要用普通话对话。

  林尊耀称,进去之前并未被告知会见时间为十分钟,是直接进去会见。林家父子用潮汕线分钟后,林父被叫出去,法院方面提醒会见只能用普通话。之后会见继续,但未过多久,林尊耀三兄弟就被告知时间已到。

  三人看了下时间,整个会见持续大约十分钟。在会见快要结束时,林父要求孩子最后告诉自己一些话,但未被允许。林尊耀说自己问了儿子为何不同意更换律师、在狱中是否有人跟他说过什么等问题,还多次反复告诉林森浩说他是冤枉的。但林森浩只是反复回答父亲说,“爸,现在说什么也没有用了。”

  除去提到林森浩说自己对不起父母外,林父在接受采访时没有谈太多跟自己跟林森浩的交流,而是反复提及自己和法官的对话。当一些记者询问他“林森浩最后情绪如何”、“林森浩有没有嘱咐家人什么事情”时,林父对记者说,“我希望你们能多关心案件本身。”

  林尊耀虽然心情不好,有时会一个人站在角落抽烟,但全天并未落泪。他称自己在会见林森浩时,当面质问法官为何没有质谱图和为何没有采纳专业肝病医生意见的问题,法官并未正面回答,只是告诉他“判决书里有”。

  林家人还向法官提出要看刑事裁定书,法官回复,裁定书会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8号到12号是5天,就不能早些给我们吗?”林森浩的叔叔林尊荣特别担心法院方面会在行刑后才递交裁定书给亲属,这样的话,亲属可能会失去最后“抗诉”的机会。此前,林父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最高检表示,只有获得林森浩的刑事裁定书,他们才能启动抗诉程序。

  法官: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我院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法官:本案案情相信公众已经比较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设法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此后数日,黄洋多次到医院就诊,且病情趋重,转至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官: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记者: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法官: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10日上午7点半左右,林尊耀与曾担任过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谢通祥一起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提交了《林森浩案死刑复核抗诉申请书》,并与接待人员谈了大约一个小时。出来后,林尊耀表示,接待人员称,申请人提供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最高检才可能考虑启动相关程序。

  随后,林尊耀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向接待人员递交了《暂缓执行林森浩死刑申请书》,并希望获得核准林森浩死刑的刑事裁定书。但接待人员表示,按照规定,相关裁定文书应由上海市二中院提供。林尊耀电话联系了上海市二中院的法官,对方只表示,裁定书会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给辩护律师。

  唐志坚告诉记者,在联系上海市二中院后,对方表示,该案的最终结果已经于8日向林森浩本人宣布,相关裁判文书将会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唐志坚表示,他向法院提出,自己可以上门去取,不需要送达,但二中院并未回应这一提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九条,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唐志坚认为,虽然法律没有对裁判文书的送达有具体细化的规定,但人命关天,法院应该提供相关裁判文书。

  近日,林森浩临刑前遗言的曝光,内容震惊了网友。他称“让弟妹多读书,不会差”,网友表示非常质疑,你不是读了这么多书吗?你不是复旦大学的高材生吗?不一样还是杀人犯?虽然这样的说法有些偏颇,但是林森浩的高学历和谋杀却是不容置疑的。为什么他读了这么多书还是走上了这条外路?

  11日下午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被告林森浩已被依法执行死刑。昨天上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与儿子进行了最后的会面。林尊耀直到此刻,依然在追问林森浩投毒的细节。

  从12月8日最高法通过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林森浩父亲来与其见面,至林森浩最终被执行死刑,仅过了不到四天,而这个案件从案发至最终尘埃落定,经历了近三年。

  据了解,在临刑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会面。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据林森浩的代理律师唐志坚介绍,在看守所的岁月里,林森浩看了不少文学类书籍,如经典名著托尔斯泰的《复活》。林森浩曾表示:“希望自己平静下来,让灵魂找到比短暂的生命更长久的东西来寄托。”在给父亲的信件中,林森浩推荐家人看《心理控制术》,并希望家人多读书。他写道:“请将我写予你们的书信给我的兄弟姐妹们看看,告诫他们要多读书,开卷有益。请将我银行卡中剩余的钱用于购买一些书籍,置于家中,供兄弟姐妹及他们的后代阅读。从小养成一个阅读的习惯并终身坚持,不会差的。”

  记者曾与此案双方父母都有过深入接触,被害人黄洋是家中独子,而被告林森浩家中有兄妹数人,但他是家中学历最高的孩子,一直被当作弟妹的榜样。林父林尊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自己最初根本不相信孩子会杀人,所以“耽误了许多本该做的事情”,但他至今都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从一审开始,林尊耀为儿子的案情多地奔走,即便在12月8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林尊耀也没有第一时间赶往上海,而是飞往了北京,希望做最后的努力。

  法官: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记者: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法官: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设法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此后数日,黄洋多次到医院就诊,且病情趋重,转至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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