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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扬获刑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19-03-26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142人浏览

  2017年12月1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郑某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汤某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郑某山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今,被告人郑某山利用群组成员账号400至500个的“”社交网络“归航禁广告”微信群,以发送微信的方式,宣扬“”45次,累计账号达19937个。同时被告人郑某山还利用微信账号“诚信家装”“蓝天白云”宣扬“”15次,累计总人数9498人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某山住处查获宣传品书籍71本,传单、图片宣传品233份,光盘10张,印模2枚。

  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创建了“”微信群“归航禁广告”,该群群组成员长期保持在400至500个,并在该群中以发送微信的方式宣扬6次,累计账号达2727个。杨某还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宣扬“”,累计总人数3901人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住处查获宣传品书籍75本,传单、图片宣传品17份,光盘9张。

  被告人汤某宝曾因犯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7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当场查获尚未散发的“”宣传卡片696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山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汤某宝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被告人汤某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宝在其家中藏匿“”宣传品为实施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被告人郑某山、杨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郑某山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今年2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规定:组织、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第四条规定:组织、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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