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资深律师表示,把电子数据纳入刑事案件证据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
规定中所说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此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的田子昱律师告诉前沿新闻记者,把电子数据纳入刑事案件证据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以往在借贷关系中,我们通常使用的都是借条等传统证据,现在短信、朋友圈、微博等也纳入证据范围,会使得办案效率更高。”但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不少网友表示疑惑,如果在借贷关系中,并非借款人给出借人发出的短信,那么证据该如何提取?
田子昱律师解释向前沿新闻记者道,在不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专业技术和专家解决,“从技术上看,确认身份并不是很难的问题。解决微信、朋友圈是从哪个手机上发出来的不是问题,解决了哪个手机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发信人的问题。”在证明过程中如果对方不认可,可申请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则是逻辑判断。“很多规则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发现新问题,这对法官、律师、以及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规定旨在规范和明确相关办案部门和法院对于新型的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洪道德表示,微博微信作为新兴的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规定还明确了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有人不免会担心,一些朋友圈中的“玩笑话”是否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
对此,洪道德表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此次规定是针对公检法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洪道德进一步解释称,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据华商报报道,小芳与小容因同住一小区相识成为闺蜜。2014年10月,小容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借小芳的信用卡,小芳将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借给小容,并约定及时还款。因为很熟,就没有写借条。刚开始,小容刷的几次信用卡都能按时归还。但小容在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未按期归还。小芳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小容已搬家失联。
小芳起诉到法院。因没有写借条,小芳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借条,但微信内容显示小芳的信用卡由小容持有,且小容有使用信用卡向小芳借钱,与小芳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小容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芳借款的事实,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芳要求小容还钱的诉求。(前沿新闻记者/王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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