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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非法销售香烟被起诉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19-02-25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151人浏览

  近年来,代购已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现象,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群以微商为代表的微信朋友圈代购群体,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并不是什么都能在上面买卖——烟草制品便是其中之一。日前,广州男子邱某就因为在微信朋友圈销售香烟,被丽水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在看守所里过了年。

  2017年下半年,邱某从日本代购了万宝路牌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并发展了丽水的蔡某等作为下线代理商,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招揽客户、销售卷烟来赚取利润。因为邱某的销售行为并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导致蔡某等人在销售过程中被人举报。执法部门顺着蔡某这条线,倒追找到了邱某。经审查认定,2017年至2018年7月期间,邱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邱某所卖的万宝路香烟的确是如假包换的正品,但错就错在他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他的销售行为是违法的,再加上违法经营的数额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都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朋友圈自然也有朋友圈的规矩。如果说,过去代购者们更多遵循的是一些“潜规则”“旧规矩”,那么自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后,国家就为这块创业的热土,打造了一整套规范化运作的规矩,以往的微商代购群体在《电子商务法》里也有了专业的称呼——“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明确身份的同时,规定了经营的范围、权限,赋予了相关的责任与义务。至此,有序、依规、依法经营也成了线下实体店和线上虚拟店一视同仁的标准,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知法懂法,才能赚“安心钱”。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呢?简单来说,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在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等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必须进行登记。《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必须依法纳税。曾经,代购和微商都是在朋友圈或是通过熟人介绍,进行私下的交易,很多人都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对于代购、微商们来说是让卖卖卖变得更加规范,对于消费者们来说是让买买买变得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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