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遇到好玩好看的网络图片随手保留,发布至朋友圈、微博,这些图片往往不知来源,很有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
8月24日,广州市白云法院通报一宗著作权侵权案件,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私自将下载的女孩图片用作商业用途,发至微博,上海一公司认为对方侵害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广州白云区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
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 Co. Ltd.(以下简称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某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
根据《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上海某特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诉讼等法律行为等,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可上海某特公司在北京某梦网络公司的新浪微博上,发现一家名为广州某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了Imagemor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为19635019;内容为女孩),为此上海某特公司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1. 被告广州某誉化妆品公司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 1 万元;2. 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被告广州某誉化妆品公司辩称:照片就在微博上使用一次,没有在产品和商标上使用,原告也从未主张过著作权,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就删除了涉案图片。
被告北京某梦网络公司则辩称: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对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原告并未事先通知并举证要求删除,因此免责,且涉案图片已不存在。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编号为19635019的图片展示于网址为官方网站上,该网页下方标注有著作权声明,表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上述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并授权上海某特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权办理上述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进行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结合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可以认定上海某特公司经授权享有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举证期限内,广州某誉化妆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有合法授权,故法院认定该公司侵犯了上海某特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上海某特公司要求广州某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合理费用,鉴于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维权合理费用、实际损失或侵权者因侵权的实际获利数额,故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期间、利用被控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及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含合理费用)。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州某誉化妆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含合理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原创作者或者拥有版权者通过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积极维权并获得赔偿。对此,在上传图片发布朋友圈或者其他社交网站时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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