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对公务接待进行规范:“今后公务人员在温州市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所有人员一律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对高档酒菜,细则也明确规定:“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以及茅台、五粮液等,均不得上桌。”
温州公务接待新政出台后,有网友称其为“史上最细公务接待标准”,操作性强;也有人认为这仅是一场秀,形式大于内容。
近日,一份遏制政府工作人员“舌尖上腐败”的文件《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在温州市落地之后,备受关注。据了解,该细则针对的是工作餐,而对公务宴请尚未作出进一步规定。在温州,公务接待实际分为两类:工作餐和公务宴请。工作餐是指市内各单位的相互接待;公务宴请是指接待市外单位或上级机关。据介绍,工作餐将严格按照新出台的标准执行,公务宴请则另有一套标准。(新京报)
现在不缺一顿饭。尤其在政府机关工作,出席各种接待活动,完全是一种负担。有的公务员终于松了一口气,新规定出台后,有机会早点回家了。
温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汪慧平,参与了温州市公务接待新标准制定的所有环节。
汪慧平解释,诸如外事活动、招商引资或市外单位赴温州考察调研等,这类接待活动就属于公务宴请,并不参照这些规定。
汪慧平举例说,外地单位到温州考察,来时,温州的领导要出面接待,走时还可能会有一个告别晚宴。这些活动叫公务宴请,不属于工作餐范围。其他就属于工作餐,会严格执行“每人消费不高于60元”标准。
工作餐已有了“每人消费不高于60元、禁用茅台鱼翅”等细化规定,公务宴请是否也有相应标准?汪慧平介绍,公务宴请涉及不同层级,比如市外平级机构与上级领导单位,标准会有差别;温州市的正处级单位与各区县的正科级单位,对外的接待标准也不一样。至于工作餐与公务宴请,在接待费用中各占多少比例?汪慧平表示,这个数据很难统计。
记十多年前,我还在学校工作。有一位在县政协当兼职副主席的老教师经常发牢骚调侃时政,“现在不分阶级了,改成分阶层了。”当时,还不怎么理解他此话的含义。但是,今天看到温州的公务接待办法,一下子就明白了。
外事活动、招商引资或市外单位赴温州考察调研,不是每个公务员都可以参加的,一定要够级别才有资格。现在,出台一个办法,把低层公务员的接待管严实了,却对高层接待开绿灯,捂着掖着,岂不是只让基层公务员啃骨头,让高层领导吃鱼翅之嫌?同样是人民的公仆,为什么定双重标准?这种规定,不要说人民不同意,可能首先基层公务员就不赞成!
难道说,温州公务接待“减肥”工作餐不含接待上级又是一个忽悠民众的“冷笑话”?(雷向东)
近日,温州市实施公务接待细则,细则规定工作餐标准不超每人60元。7月13日,温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汪慧平解释,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温州市内,接待市外单位或上级机关等并不参照这些规定。有公务员称,新规出台半个月以来,请客吃饭变麻烦了。(7月17日《新京报》)
从温州市出台《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到市纪委相关人员对此作出解释,前后不足10天的时间,舆论导向就由一致好评逆转为广泛质疑。人们诟病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此次改革仅适用于市内范围的工作餐,而“接待上级”并不包括在内。基于“接待上级”占公务招待活动“大头”的社会现实,人们不能不据此怀疑温州这种“内外有别”的改革,未必能够真正实现其公务“瘦身”的制度初衷。
就制度层面而言,只有执行严格统一的接待标准,才能真正形成管控给力的长效机制,也才能切实遏制过多过滥的公务接待之风。在温州公务接待新政推出之初,公众将其解读为“史上最严最细公务接待标准”,规定具体、操作性强是其主要看点。然而,墨迹未干便走形变样。通过“解释”人们发现,原来温州只是对市内单位之间的工作餐进行标准规范,而对涉外或对上的公务宴请则不加限制,这无疑是抓住了芝麻而丢掉了西瓜。从实践的角度考量,规范公务接待应该是一项包括涉内涉外的系统工程。作出“留有余地”的规定解读,也许正是缘于公务接待与外部环境关联紧密的因素。由此看来,“官大一级压死人”的体制架构才是奢侈接待之风难刹的制约瓶颈。
同时,从人们的思维感受而言,既然是推出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禁止午餐饮酒,禁止同城接待,禁止超规格接待,禁止经费超支的“三严四禁”制度,就应当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内外上下一视同仁。怎么能再分出个三六九等。也许,公众只认惩治腐败、厉行节约、谨慎理财的大道理,而没有官员顾及面子形象、虑及利益得失的“小九九”。这就使得自家人“紧一紧”、外来客“松一松”的双重标准和选择性执法,与公众希冀规范公务接待“一步到位”的期望值形成落差。
也难怪,象温州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市外考察、外来参观的情况的确难免,实施“一刀切”的瘦身计划未必符合实际。只是这种思谋不周、先扬后抑的急就章立规,极易酿成进退维谷的“夹生饭”,反而有损政府的诚信形象。决策颁布前需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和表述规范,避免因事后的政策解读产生歧义,则应当成为制度拟定的前车之鉴。(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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