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多名委员、代表希望把“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规范入法。
弘扬传统孝道文化,初衷当然好,然而道德更取决于社会认同、人们的约定俗成,以及配套的休假制度。
曾有专家称,子女若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笔者很是疑惑:立案审理,是裁决子女回家看看,还是判决子女向老人支付补偿金呢?怎么判都不合逻辑——难不成会让子女这样看望老人:爹、妈,本月共回家看望几次,我们依法履行了法院裁决的义务,你们别再到法院告我们了……这显然是笑话。
还有人说,“常回家看看”重在倡导一种导向。然而法律若不具执行性,那就是无效立法,而无效立法莫如无法,因为这不但是浪费立法资源,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不必要的困惑,最终徒伤法制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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