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家的柴狗见主人与赵女士发生争执,扑上前将赵女士的双腿咬伤。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孙先生赔偿赵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余元。
孙先生与赵女士都住在通州区,是前后院邻居。2013年6月28日,因嫌孙先生家将石子堆放在自家门前影响出行,赵女士的丈夫与孙先生的妻子发生争执,赵女士遂出门查看情况。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孙先生家的柴狗从家里窜出,左右开弓,将赵女士小腿咬伤。赵女士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赵女士将孙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孙先生辩称,是赵女士家找茬与其妻子发生争执,他家柴狗看到主人受欺负才将赵女士咬伤的,不同意赔偿。
通州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先生应当赔偿赵女士因被狗咬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000余元。法院同时要求孙先生采取措施严加看管自己家的柴狗,避免发生类似的伤人事件。 (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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