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我们这里有经典段子,搞笑段子,经典语录,冷笑话,搞笑笑话,心情短语,暖心的句子,专门给你看各种段子的网站!
你的位置:首页 » 心情短语 » 正文

湖北宜化: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23-02-28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11人浏览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除宜化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3、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宜化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或无人认购,宜化集团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

  4、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且不超过16,000万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中,宜化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总额不低于3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宜化集团持股比例不低于17.08%且不超过30%。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股份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宜化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6、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7、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9、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并已经公司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预案已在“第六节 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情况”中对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以及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等进行了说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请参见本预案“第七节 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之“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填补措施”和“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任何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 20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湖北宜化 指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422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 指 湖北宜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本预案 指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发行底价 指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湖北宜化股票交易均价的80%

  甲醇 指 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液体,用于制造甲醛和农药等,并用作有机物的萃取剂和酒精的变性剂等

  氯碱工业 指 工业上用电解饱和氯化钠溶液的方法来制取氢氧化钠(NaOH)、氯气(Cl2)和氢气(H2),并以它们为原料生产一系列化工产品的工业

  尿素 指 由碳、氮、氧、氢组成的有机化合物,是一种白色晶体,通常用作肥料

  磷酸二铵 指 一种含氮、磷二种营养元素的二元高效复合肥,广泛用于农业生产

  注:本预案中若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港口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18年4月24日,习总书记在宜昌市考察时指出,企业是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主体和重要力量,要强化企业责任,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生产,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能力。2018年4月26日,习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对宜昌市实施“关改搬转”、破解“化工围江”、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做法给予肯定。

  牢记习总书记嘱托,2018年以来,湖北省委省政府、宜昌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着力解决“化工围江”突出问题,根除长江、汉江污染隐患,立下规矩,划定红线,以壮士断腕、铁腕治江的决心,强力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积极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通过将原有产能搬迁至远离长江的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既满足了长江经济带产业区域布局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实现了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长江经济带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本次募投项目能耗水平达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的标杆水平值,安全、卫生、环保等各项措施完善,符合国家“长江大保护”发展规划,有利于保护环境。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工信部于2012年制定了《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鼓励现有企业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技术改造。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三、煤炭”之“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项目。

  对于以煤为原材料的化肥生产企业,电和煤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电耗、煤耗构成企业最主要的生产成本。因此,降低电耗、煤耗是化肥企业之间竞争最核心的要素之一。以新型水煤浆气化技术为代表的新型煤气化技术与传统固定床煤气化技术相比,在节电降耗、煤种适应、环保等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目前,行业多家大型企业已采用新型水煤浆气化技术,对尿素生产过程中的合成氨装置进行技术改造,竞争优势显著。公司需要及时将电价、煤价较高地区的合成氨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才能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宜昌是习总书记对长江大保护的立规之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是积极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的具体实践,通过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对加速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十四五”期间,公司将持续巩固煤、磷、盐等基础产业优势,稳步推进延链补链强链,转型发展精细磷化工、化工新材料和环保新材料产业。

  公司在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化工园区具有年产55万吨合成氨生产装置,系湖北宜化宜昌工厂化肥、化工产品生产的配套装置,所生产的合成氨、甲醇供湖北宜化宜昌工厂生产磷酸二铵、季戊四醇、TMP等产品使用。上述合成氨装置当前工艺技术落后,能耗和物料消耗高,是影响湖北宜化下游产品制造成本的主要因素,需要借搬迁机会,利用行业先进技术进行改造升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转型升级煤化工产业的战略,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产业优势,提质增效,助力公司业务的长远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募投项目实施有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为66.41%,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除宜化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以外,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因而无法确定除宜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除宜化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上述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宜化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或无人认购,宜化集团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且不超过16,000万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中,宜化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总额不低于3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宜化集团持股比例不低于17.08%且不超过30%。

  在前述范围内,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宜化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宜化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897,866,712股。其中,宜化集团持有公司17.0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市国资委以直接及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宜化集团100%的股份,通过宜化集团间接控制公司合计17.08%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000万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前,宜化集团持股比例为17.08%,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宜化集团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17.0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市国资委通过宜化集团间接控制公司预计不低于17.08%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发行涉及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其中宜化集团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不低于3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宜化集团持股比例不低于17.08%且不超过30%。宜化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 矿产品(不含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销售;化工产品制造(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化工技术咨询;化肥制造及销售;化工设备制造及安装(不含特种设备);火力发电;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及代理(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前(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宜化集团持有公司17.0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市国资委以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宜化集团100.00%的股份,通过宜化集团间接控制公司合计17.08%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控制关系图如下:

  宜化集团是宜昌市国资委控制的投资控股平台,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化工、物流、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宜化集团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本次发行完成后,宜化集团与公司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或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新疆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部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虽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范围的重合,但该等公司未实际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产生因本次发行而导致对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将对自身及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保证将来亦不新增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湖北宜化及下属子公司除外)将积极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不直接或间接新增与湖北宜化(湖北宜化及下属子公司除外)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凡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湖北宜化及下属子公司除外)获得与湖北宜化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将该新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湖北宜化。如湖北宜化决定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本公司方可自行经营有关新业务,但湖北宜化随时有权要求收购该等新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如本公司拟出售该等新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的,湖北宜化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承诺,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湖北宜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湖北宜化及其下属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中,宜化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宜化集团与公司存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业务往来,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宜化集团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利用自身作为湖北宜化控股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湖北宜化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利用自身作为湖北宜化控股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湖北宜化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湖北宜化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湖北宜化利益的行为;

  4、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湖北宜化及下属子公司除外)将尽量避免新增与湖北宜化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5、尽管存在上述承诺,本公司仍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湖北宜化及控制的子公司与本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湖北宜化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涉及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宜化集团已承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同时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3)不当利益输送。

  公司与宜化集团于2022年6月28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签署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将不可撤销地参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3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7.08%且不超过30%。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数量上限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认购数量=认购金额÷调整后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上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承诺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或无人认购,乙方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甲方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股份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低要求不相符,乙方同意根据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甲方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认购人承诺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部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认购人支付认购款后,发行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后尽快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新增股份登记至认购人名下的手续。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若认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足额付款义务的,则每日按未缴纳认购资金的万分之一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若延期1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仍未足额缴纳的则视为放弃缴纳,同时认购人应按应缴纳认购资金的1%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2)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公司与宜化集团于2023年2月26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签署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 2.2条规定的“…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相关内容修改为“…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该款项的其他内容不变。

  2、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3.1条、第6.1条(3)款、第6.2条(2)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核准…”相关内容修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款项的其他内容不变。

  3、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8.3条规定的“…(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相关内容修改为“…(3)深交所审核通过;(4)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款项的其他内容不变。

  4、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11条规定的“…(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内容修改为“…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核准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款项的其他内容不变。

  1、本补充协议系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及政策要求友好协商的结果,若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以《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2、《股份认购协议》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表述与本协议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相同含义和法律效力。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募投项目名称为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将位于宜昌市猇亭化工园区的原有年产55万吨液氨和甲醇生产装置搬迁至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并进行升级改造。本次募投项目年产能为46万吨液氨、9万吨甲醇,并年产2.13万吨硫酸作为副产品。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液氨和甲醇主要满足公司自用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煤气化、变换、低温甲醇洗、液氮洗、硫回收、甲醇合成精馏、氨合成及冷冻以及空分装置等主要生产装置,并建设相应配套的辅助生产项目、公用工程项目等。

  本次募投项目采用国家鼓励的水煤浆气化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工信部于2012年制定了《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鼓励现有企业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技术改造。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三、煤炭”之“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2018年4月24日,习总书记在宜昌市考察时指出,企业是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主体和重要力量,要强化企业责任,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生产,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能力。2018年4月26日,习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对宜昌市实施“关改搬转”、破解“化工围江”、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做法给予肯定。

  牢记习总书记嘱托,2018年以来,湖北省委省政府、宜昌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着力解决“化工围江”突出问题,根除长江、汉江污染隐患,立下规矩,划定红线,以壮士断腕、铁腕治江的决心,强力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积极响应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通过将原有产能搬迁至远离长江的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既满足了长江经济带产业区域布局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实现了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长江经济带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本次募投项目能耗水平达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的标杆水平值,安全、卫生、环保等各项措施完善,符合国家“长江大保护”发展规划,有利于保护环境。

  公司原有液氨和甲醇生产装置工艺技术落后,存在对煤种要求高、碳转化率偏低、能耗偏高等问题,是造成公司化肥、精细化工产品制造成本较高的主要因素,影响了公司盈利水平。而以新型水煤浆气化技术为代表的新型煤气化技术与传统固定床煤气化技术相比,在节电降耗、煤种适应、环保等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因此,公司拟借搬迁机会,引进先进设备及先进的技术方案,对液氨和甲醇生产装置进行改造、升级,降低对煤炭和电力的消耗,达到节能降耗目的,以降低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募投项目使用先进的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工艺、低温甲醇洗工艺、WSA湿法制酸工艺、可控移热等温变换工艺、液氮洗工艺、低压合成等工艺,全面改造现有合成氨生产装置。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液氨、甲醇生产成本将得以降低,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将得到提高。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液氨和甲醇主要满足公司自用需求,其中液氨用于生产磷铵,甲醇用于生产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

  目前,公司液氨、甲醇的产能不能满足自用需求。若通过外购的方式弥补缺口,则原材料供应将面临不稳定性。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液氨产能将达到年产46万吨的规模,甲醇产能将达到至年产9万吨的规模,公司原材料供应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工期预计为24个月,项目总投资收益率为12.36%。因此项目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投资收益水平较高,总体经济效益良好。

  项目实施主体为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系湖北宜化全资子公司,项目选址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

  姚家港化工园是2008年省发改委批准成立的专业化工园,也是全省首批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 并先后获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园区,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园区,中国智慧化工园区试点示范(创建)单位、工信部绿色工业园区。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宜昌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已取得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投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技术升级改造展开,符合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待本次募投项目全部建成后,将有效助力公司业务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发行将有效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推动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水平将有所下降,公司资本结构得以进一步优化,降低财务成本和财务风险,增强资金实力。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投资建设期,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从中长期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液氨、甲醇产品的单位能耗和生产成本将得到降低,利润水平将逐步上升,公司财务状况将进一步改善。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实力与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可行的、必要的。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展开,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产业优势,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并助力公司业务的长远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无对章程其他事项调整的计划。

  本次发行前,宜化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为17.08%,宜昌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宜化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为17.08%。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除宜化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完成后,宜化集团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17.0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市国资委通过宜化集团间接控制公司预计不低于17.08%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展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将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的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整体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得以增强,资本结构得以优化,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进一步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将用于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项目完成后预计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一般需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用于募投项目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也将相应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预计也将逐步增加。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为宜化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宜昌市国资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除本次发行中宜化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或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本次发行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66.41%。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资产的流动性大幅提升,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经营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形,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它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是磷矿石、硫磺、煤炭等大宗商品,易受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影响。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价格产生异常波动,而公司产品价格不能及时做出调整,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产品尿素和磷酸二铵的下游应用主要是农业领域,烧碱和聚氯乙烯的下游应用涉及制铝、板材型材等行业,其最终应用于建筑业、交通业、造纸业、印染业等诸多国民生产领域,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受近年世界主要经济体增速放缓、中美贸易摩擦、俄乌冲突加剧和新冠疫情全球扩散等因素影响,行业周期性波动加剧,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波动。如果未来宏观经济下行、下游需求出现下滑或者波动、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者多个风险叠加的情况下,公司业绩存在大幅下滑甚至亏损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市场销售收入分别为 223,908.35万元、256,408.60万元、319,096.81万元和239,139.8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27%、18.57%、17.21%和14.79%,境外销售占比较高。目前,国际贸易争端的发展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包括我国在内的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若相关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为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国家政策,根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通知》(鄂化搬指文[2018]03号)等文件要求,公司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的沿江化工设施须于2025年底前完成搬迁,涉及股份公司、宜化肥业、太平洋热电等在猇亭、宜都化工园等厂区的资产。公司拟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将现有液氨、甲醇等产能搬迁至远离长江的宜昌市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并同时在规划其他化肥、化工产能的搬迁,截至目前尚待形成最终的搬迁计划,且公司尚未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就搬迁安排以及相关补偿达成共识。

  如果搬迁周期较长、投资成本较高,或地方政府土地收储对价较低、搬迁补偿不足,或搬迁后配套环境变差、前后工序衔接成本提高,则可能导致搬迁后公司面临产量下降、折旧摊销增加、经营利润下滑等风险。

  随着居民和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如果公司的生产工艺达不到环保要求或者生产管理不善导致排放物超标,可能主动或被动停产进行环保整改,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为化工和化肥生产企业,部分装置存在高温高压反应,可能因设备故障、生产人员操作失误甚至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受到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作为化工和化肥生产企业,下辖子公司、分支机构较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可能因安全生产事故、合同纠纷等引起潜在的诉讼或仲裁风险,导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6,833.59万元。若未来借款方经营恶化,到期不能正常偿还债务,或出现承诺方不能履约的情形,则存在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9月末,公司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1,000,985.81万元、942,074.25万元、852,234.96万元和856,209.0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重分别为43.29%、42.79%、40.84%和42.77%,占比较高。未来若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造成停产,或行业政策变化导致市场需求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2,199,928.95万元、2,067,214.33万元、1,689,763.68万元和1,329,364.28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5.13%、93.90%、80.98%和66.41%,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但总体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会有所下降,但公司总体负债水平较高,若未来无法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可能将导致资本成本过高,现金流偏紧等风险,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虽然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目前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情况等条件所做出的,公司对其实施可行性也进行了缜密的研究论证,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本次募集资金预计总投资为356,786.04万元,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每年将增加一定的折旧及摊销费用。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未达到预期效果,折旧及摊销费用增加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将显著提升公司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规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将导致公司短期内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宜昌市国资委已签发批复(宜市国资产权[2022]11号),同意公司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获得审核通过,以及最终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如因经济环境变化、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等因素导致询价过程无有效申购报价或认购不足等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面临无法全额募足的风险。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论证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优先满足经营需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前提下,公司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如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可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等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进行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公司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与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保护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调整的,应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调整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由于2019年末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决定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1年5月21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由于2020年末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决定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由于2021年末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决定2021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00%

  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因此未进行现金分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公司当年盈利且当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盈利规模、未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发展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10%;

  公司因上述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具体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确定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分配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与公司当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是否相适应,以确保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前项规定处理。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即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发表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分红方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6月完成。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时间承诺,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897,866,712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上限计算,即发行数量为160,000,000股,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假设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的影响。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和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4、公司 2022 年年报尚未披露,根据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2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215,054.7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76,470.97 万元,假设 2022 年全年公司合并报表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与此水平持平。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于2022年度分别按持平、增长10%、增长20%进行测算。

  5、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证券行业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所造成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测算如下:

  假设情形一: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持平

  假设情形二: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10%

  假设情形三: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2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财务状况得到一定改善。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要一定的建设期,项目达产、达效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尚未完全体现之前,公司整体的收益增长速度将可能出现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的情况,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原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营化肥、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全国重要的化肥生产企业。公司主要产品烧碱和聚氯乙烯的下游应用涉及制铝、板材型材等行业,其最终应用于建筑业、交通业、造纸业、印染业等诸多国民生产领域;尿素和磷酸二铵的终端应用主要是农业领域。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有效保障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供应,有助于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产业优势,提质增效,实现公司业务的长远持续发展。

  公司重视员工培训,建立了完整的培训体系,尤其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储备了管理、研发和营销等各领域的优秀人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人员储备。同时,为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才招聘和培养计划,不断提高人员专业素养,促进骨干人才成长并发挥作用。

  公司历来重视技术研发,对内为研发人员技术创新提供了优厚的激励机制,对外聘请了多名国内外行业专家作为技术指导。在相关研发人员的努力下,参考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公司陆续开发、引进、应用了多项先进技术,如三气回收技术、变压吸附脱碳技术、高温钠法季戊四醇合成工艺、HRS制酸余热回收技术等提高转化率、降低杂质、提升能源效率。公司多层次的研发体系以及多年来在研发领域丰富的研发实践和研发成果将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具有品牌优势和渠道优势,“宜化”牌系列商标属于国家驰名商标,公司产品尿素、聚氯乙烯、烧碱等通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稳定的遍及全国的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公司主导产品季戊四醇、磷酸二铵出口日本、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东南亚地区。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为公司顺利实施募投项目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各方面均具有良好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建成投产,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将逐步提升,有利于减少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合理制定开工计划,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使募投项目尽早达到达产状态,实现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以及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能够充分有效行使相应权利和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上述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标签:2020最火励志句,

请输入你的在线分享代码
额 本文暂时没人评论 来添加一个吧

发表评论

必填

选填

选填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段子狗,我们不生产笑话我们只是笑话的搬运工
站长推荐的文章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