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一位20多岁正青春年少的白领,交了一个挺不错的男朋友,小伙积极上进,对王女士很好,但王女士有一个烦恼“他在性生活方面有特殊癖好,双方在相处过程中时常伴随不愉快,他经常对我进行皮鞭、丝袜、滴蜡、捆绑等玩法,我对这些并不喜欢,但是他比较喜欢,我现在被确诊为中度焦虑症、重度抑郁症。”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王女士是否愿意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法律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王女士不愿意的话,那么该男朋友可能涉嫌强奸罪,但如果王女士愿意,则不构成,至于皮鞭、捆绑等属于特殊爱好,在本案中,并不是评判是否愿意的标准,也不是暴力胁迫的手段。
其次,谈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说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什么叫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简单地说就是构成轻伤及以上的伤害,那么焦虑症、抑郁症是否符合轻伤的标准,这个就需要鉴定病情的轻重了。
最后,情侣之间如果双方愿意,利用一些道具增加情趣的活动,不涉及违法行为,但在法律上并不提倡,但也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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