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武汉,王某和李某是合伙做生意的商业伙伴,但因分红问题,两人发生纠纷
湖北武汉,王某和李某是合伙做生意的商业伙伴,但因分红问题,两人发生纠纷。因一时气愤,王某分别在6个微信区中发布了500字长文,文章名为“曝光李某恶劣行径”,文中使用了“败类人渣”,直接点名道姓,且带有歧视性色彩的语言,对李某进行指责。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名誉,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不容任何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王某发文使用“败类人渣”等带有歧视性色彩的语言指责李某,且在多个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李某的人格,造成李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那倒不是,法律允许公众公开发表意见,但需要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例如,近来经常可以见到有人举着身份证公开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公开事实,讲述自己的遭遇,被举报人实施了哪些行为等。但是,如果直接公开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指责他人,发泄情绪,则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允许公开事实,但不允许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侮辱性评价。
也就是说,不管遇到什么问题,作为成年人,我们还是要尽可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时刻谨记要谨言慎行。一时冲动或一时气愤,口无遮拦发泄情绪,为了一时的爽快而承担违法后果实在不值得。
法律这么规定的背后逻辑是什么呢?那就是在多个价值之中,法律更重视维护社会秩序,严格限制以暴制暴。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害李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在之前的微信群以发帖方式向李某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拒不赔礼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院执行人员了解到,由于判决书内容较长,如果对判决进行登报的话,费用将高达几万元,而且费用将由王某承担。王某看到需要花几万元向李某道歉,表示承担不起。于是,王某态度大转,同意向李某在群聊中认错。
最后,李某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但是,就侮辱而言,不但为民法典所禁止,同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打击。
刑法第246条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并未给李某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王某的行为尚不至于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希望王某以后遇事能够保持冷静,一旦因冲动而作出过激行为,即使自己有理,也可能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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