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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摘侵犯著作权一审赔千元 二审原告拒调解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22-10-16 属于 经典语录 栏目  0个评论 18人浏览

  然而6月底,陈先生却在订阅的《青年文摘》(2013年7月上,总第531期)杂志上看到了这篇文章。尽管作者署名和文末也标注了是陈先生及摘自《华西都市报》,但字数被改到了约3000字。在确认《华西都市报》未许可他人使用该文章后,同年7月,陈先生向《青年文摘》的主办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及当期杂志印制人中闻集团武汉印务有限公司分别发出律师函。经协商无果后,他诉至法院,状告对方侵犯自己的作品著作权。

  去年10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案。陈先生请求判令出版社立即停止将含有侵权内容的《青年文摘》、期刊合订本、电子版本等在国内外继续出版发行及传播,同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63126.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印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出版社辩称,涉案文章是一篇读者荐稿,而其提供的电子版中并未显示作者声明,故杂志并无恶意侵犯作品的著作权。在陈先生提出异议后,该出版社已按双倍稿酬向对方和《华西都市报》分别支付了300元和200元,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青年文摘》并未对原文主要内容和思想表达进行改动,并未侵犯修改权及著作人身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印务公司辩称,该公司严格按照审查委托书事项办理了期刊印刷的许可和备案手续,不应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其他报刊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其之后支付稿费的行为只是一种弥补行为,无法改变其侵权性质。《著作权法》还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和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发行有合法授权及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印务公司的印刷行为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2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出版社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1000元,以及为维权活动所支出的307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被告出版社提交的答辩意见中指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且对方主张的6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应承担赔礼道歉和支付赔偿的责任。

  庭审结束,印务公司表示不接受调解,而被告出版社有意在原有的判决结果上提高赔偿。但代表陈先生到庭的其妻子马女士和张律师表示,如果仅如此他们便不接受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陈先生的代理人湖北今天律所律师张子阳认为,《著作权法》仅允许报刊对有权使用的作品进行文字修改,故被告出版社将原文字数删减的行为已侵犯了原作的修改权,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张律师称,当期《青年文摘》的毛利润约为340万元,经过计算在文章数目或字数所占比例,对方利用涉案文章所获违法所得应为6.8万元或10.54万元,因此陈先生索赔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合情合理。而印务公司未尽《著作权法》上的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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