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央视新闻发布了一则新闻——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被查,罚没722.12万元。
根据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在去年就发现了相关线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按工作流程将有关线索派发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经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划重点,“应知”“未核实”。
景甜被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那这一条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其中,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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