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伍继军律师解释道:
“王某转发淫秽小视频的行为,虽然不是以牟利作为目的,但是仍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严重时依然可能触犯《刑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前,有不少案例是嫌疑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不售卖就不犯法,在微信、QQ群等社交平台上散布淫秽视频,最终自食其果。事实上,只要群数量达到40个以上,或是各类视频、音频、文章、图片达到相应标准,就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以“交流”为名,是无法脱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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