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第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第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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