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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笑话-北京搜狐焦点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22-03-27 属于 搞笑笑话 栏目  0个评论 45人浏览

   一次军事演戏中,一颗炮弹偏离很远,派去查看的士兵发现炮弹落在农田

   中站个衣衫破碎满面漆黑双眼含泪的人说:偷颗白菜,犯的着用炮轰吗??

   一日从中央食堂门口经过,只见一群人围在海报栏前,我好奇地骑车过去瞥

   一眼,原来是一张告示:“尊敬的同学:你不小心拿了我的饭碗,我对此深

   憾,因为我患有甲肝,望见此文后,速将错拿的饭碗扔到食堂内。失主”

   第二天一早,据说中央食堂里面已经在一晚之内扔了200多只饭碗。

   有一次上课时,老师突然看到一位学生右手上绑着石膏,于是就问:“才几

   生:“不是啦,因为前几天我走在路上,走着走着有一个小石头就跑到我的

   里,因为我懒的把鞋脱下来把石头倒出来,就右手扶着电线杆,左脚在半空

   啊摇,想把石头摇下来,结果后面突然跑来一个人,用棍子把我的手打断

   话说有位同学在期末准备预选下学期的课,可是这次系统内容却不太一样,

   “++大学你好,请输入学号,并加拨一#;请输入你的密码并按#结束;查询

   请拨1号键,退学请拨2号键,休学请拨3号键,复学请拨4号键。”这位同学

   奇心的驱使下按了2号键,这时听见系统说“退学成功”。这位同学脸色大

   时心中又浮现另一个希望,刚刚不是听到有复学键4号吗?于是他按了4号

   有一人心急火燎地跑向公共厕所,厕所前排着长队,他只好站在最后一个。

   易等到前面只剩下一个人了,他实在憋不住了,便对前面的人说:“我快憋

   了,能不能让我先上?”前面的人紧握着拳头,从牙缝中挤出一句话:“他

   母亲再一次叫儿子起床:“小明,好孩子,该起来了,你听,公鸡都叫了好

   某乡镇企业老板出国考察,在机场看见墙上挂着许多钟,便想对一下表。只

   北京9:00 巴黎1:00 东京10:00 纽约20:00 ……他不禁骂道:“妈的,

   “我想我是喝多了,”老刘对招待说,“给我拿来点什么醒酒的东西吧。”

   有个醉鬼回家,爬到床上叫醒老婆,说:“亲爱的,咱们家闹鬼了。”

   醉鬼说:“我刚才回来时去上厕所,才一开门,灯就亮了。”

   他老婆想了想,说:“你是不是还感到有阵阵阴风吹出来?”

   他老婆这时狠狠地打了他一巴掌,说:“死鬼,这是你第三次喝醉了尿在冰

   局长到某校查看,看见教室里有一个地球仪,便问学童甲:“你说说看,这

   局长再问,学童乙答道:“你知道的,我也是刚进来,什么也不知道。”

   局长疑惑地问教师这是怎么回事。教师满怀歉意地说:“这不能怪他们,地

   校长见局长脸色越来越难看,连忙解释:“说来惭愧,”校长赔笑说,“因

   一个抢劫犯在纽约法庭受审,法官问他能否说英语,他说只会一点。

   老奶奶提着一大包补品,气喘吁吁,拔山涉水,来到军营中探望当兵的孙

   班长翻了一下出席薄:“ⅩⅩⅩ说他奶奶过世,昨天就请假回去了。”

   这时,精神科的护士冲进病房对着甲乙喊道:“你们两个,把电话本给我放

   年轻的律师为他的第一个案子出庭,他的当事人的24头猪被铁路局的车轧

   了强调损失巨大,他激动地说:“先生们,想一想吧,24头猪呀!24头,是

   一个结巴去买饮料,发现只带了15元,就去问老板“可口可乐”要多少钱。

   结巴:老老老老老老老老板板,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瓶瓶瓶可乐……

   老板听得很难受,没等他说完,就帮他拿了一瓶可口可乐。

   躺在手术台上的患者,看到手术前的各种准备,心里觉得非常不安,就说:

   夫,对不起,这是我初次动手术,所以很紧张。”大夫拍拍他的肩膀,安慰

  什么时候把会所、积水、大门、绿化、保安整顿、东大门搞好,再扣除已交的3个月的物管费,从搞好的当日起次月交纳物管费。

  这份裁决很公正,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拿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7月19日下达的【2001】成仲案字第228号裁决书,汤小映高兴地说。

  汤小映是成都一家公司的经理。2000年10月18日,他购买了四川利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金色池塘”的8-1-B和8-1-D期房,约定在2001年5月1日交房。但当汤小映去年5月高高兴兴去看新房时,眼前的“金色池塘”却让他“大失所望”。

  汤小映把“金色池塘”的现实情况与售楼书所作的承诺作了比较后发现了7个方面的问题:绿化面积严重不足、户型改变、小区道路宽度不够、小区专用巴士和煤气泄露自动报警系统不见踪影、承诺的小区星级酒店和会所变更为小区二期商住楼、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顶楼和底楼花园,被开发商以“赠送”的名义变相卖给顶楼和底楼住户,剥夺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

  更为严重的是,按照售楼书上“每层楼底都有私家车库”的宣传,汤小映以“住宅”的房价另外购买了8-1-D24.98平方米的“车库”。但得到的“车库”却不符合标准,他的三菱越野车就开不进去。此“车库”后经成都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是“自行车库”。

  汤小映为此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但都不欢而散。2001年底,“被利通横蛮态度气坏了”的汤小映发誓:即使花100万,也要把官司打到底!

  根据合同约定,他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提出双倍赔偿8-1-D住房款101303元等10项仲裁请求,总标的197767元。2002年1月17日和21日,成都仲裁委两次开庭审理了这一合同纠纷案。

  一、8-1-D私家车库变成了自行车库,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利通公司辩称,8-1-D不管是自行车库还是汽车库,都是“私家车库”,况且订立合时另有一栋样板房已封顶,车库的情况汤小映可以看到,因此不存在故意欺诈的问题。汤小映则认为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因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明了8-1-D是住宅,他也据此交付了购房款。但现在的8-1-D既不是住宅,也不是售楼书所说的私家车库,而是自行车库,“这不是欺诈是什么?”

  这种争议近几年在国内学术界和法律界也一直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价值较高,使用时间长,房屋消费不适用《消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是直接为了投资,而是自己居住消费,就应视为消费者。

  三、实际情况与售楼书及广告所标示的内容不符,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利通公司辩称,广告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且并未作为合同附件;而在售楼书中已有“提示”声明“以合同和政府批准的图则为准”,故合同及图则未明确规定的,不应追究开发商的民事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仲裁庭最后认定,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8-1-D是自行车库的真实情况,并故意与“住宅”混淆,使汤小映等购房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住宅”作为“车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8-1-D房的买卖已构成欺诈行为。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2年5月23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汤小映系住房消费者;而根据《消法》第2条及第49条的规定,该开发商应当按购房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所提供商品价款1倍的损失。

  仲裁庭同时还认定,就法律意义而言,宣传资料一般不构成要约,系要约邀请,但对预售商品的功能、环境及使用价值的公示,与产品说明书一样,具有对购买者的保证责任。据查,在汤小映签订本案预售合同前,开发商在2000年10月18日发布的《放心房联合宣言》中,将对预售房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公示明确表示为是对购房者的一种承诺。这些承诺对开发商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但在售楼书中,开发商一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承诺,另一方面又在封底的左下角用微小字体以“提示”方式对其许诺设置限制。仲裁庭认为,“金色池塘”小区的规划,早在1999年6月就由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确定,而开发商发出广告及发送售楼书是在此1年多后,因此对其许诺的限制是违反诚信与公平原则的,应属无效。

  依据上述认定,仲裁庭作出了“利通公司支付汤小映延迟交房违约金1350元、未实现环境及设施许诺的赔偿金8919.86元、多收房款24349.78元和8-1-D房赔偿金50651.7元”以及“驳回汤小映的其他仲裁请求”等项裁决。

  需要解释的是,虽然该裁决只判定利通公司赔偿8-1-D房的实际购买金额50651.7元,而不是双倍的价钱,但因为汤小映并没有提出退掉该房的要求,该合同继续履行。所以这在事实上就等同于双倍赔偿。

  据了解,整个“金色池塘”小区有30个这样的车库。目前,除汤小映外,还有15位业主也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向成都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委也作出了基本一致的仲裁。

  利通公司拿到裁决书后,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该裁决。但现在已有10份申请被该院依法驳回。

  日前,记者就此案对利通公司提出了采访要求。但该公司一位负责接待的人士称,由于该裁决仍在成都中院诉讼审理过程中,因此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他们不发表任何看法。 ( 曾民)

  这份裁决很公正,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拿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7月19日下达的【2001】成仲案字第228号裁决书,汤小映高兴地说。这份裁决书,在国内首次就售房欺诈作出了“双倍赔偿”的仲裁。汽车库变成了自行车库,算不算欺诈?汤小映是成都一家公司的经理。2000年10月18日,他购买了四川利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金色池塘”的8-1-B和8-1-D期房,约定在2001年5月1日交房。但当汤小映去年5月高高兴兴去看新房时,眼前的“金色池塘”却让他“大失所望”。汤小映把“金色池塘”的现实情况与售楼书所作的承诺作了比较后发现了7个方面的问题:绿化面积严重不足、户型改变、小区道路宽度不够、小区专用巴士和煤气泄露自动报警系统不见踪影、承诺的小区星级酒店和会所变更为小区二期商住楼、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顶楼和底楼花园,被开发商以“赠送”的名义变相卖给顶楼和底楼住户,剥夺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更为严重的是,按照售楼书上“每层楼底都有私家车库”的宣传,汤小映以“住宅”的房价另外购买了8-1-D24.98平方米的“车库”。但得到的“车库”却不符合标准,他的三菱越野车就开不进去。此“车库”后经成都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是“自行车库”。汤小映为此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但都不欢而散。2001年底,“被利通横蛮态度气坏了”的汤小映发誓:即使花100万,也要把官司打到底!根据合同约定,他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提出双倍赔偿8-1-D住房款101303元等10项仲裁请求,总标的197767元。2002年1月17日和21日,成都仲裁委两次开庭审理了这一合同纠纷案。在仲裁过程中,当事双方观点对立,争论激烈。焦点问题有3个:一、8-1-D私家车库变成了自行车库,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利通公司辩称,8-1-D不管是自行车库还是汽车库,都是“私家车库”,况且订立合时另有一栋样板房已封顶,车库的情况汤小映可以看到,因此不存在故意欺诈的问题。汤小映则认为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因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明了8-1-D是住宅,他也据此交付了购房款。但现在的8-1-D既不是住宅,也不是售楼书所说的私家车库,而是自行车库,“这不是欺诈是什么?”二、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种争议近几年在国内学术界和法律界也一直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价值较高,使用时间长,房屋消费不适用《消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是直接为了投资,而是自己居住消费,就应视为消费者。三、实际情况与售楼书及广告所标示的内容不符,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利通公司辩称,广告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且并未作为合同附件;而在售楼书中已有“提示”声明“以合同和政府批准的图则为准”,故合同及图则未明确规定的,不应追究开发商的民事责任。欺诈行为成立,该不该双倍赔偿?针对上述问题,仲裁庭最后认定,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8-1-D是自行车库的真实情况,并故意与“住宅”混淆,使汤小映等购房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住宅”作为“车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8-1-D房的买卖已构成欺诈行为。依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2年5月23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汤小映系住房消费者;而根据《消法》第2条及第49条的规定,该开发商应当按购房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所提供商品价款1倍的损失。仲裁庭同时还认定,就法律意义而言,宣传资料一般不构成要约,系要约邀请,但对预售商品的功能、环境及使用价值的公示,与产品说明书一样,具有对购买者的保证责任。据查,在汤小映签订本案预售合同前,开发商在2000年10月18日发布的《放心房联合宣言》中,将对预售房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公示明确表示为是对购房者的一种承诺。这些承诺对开发商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但在售楼书中,开发商一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承诺,另一方面又在封底的左下角用微小字体以“提示”方式对其许诺设置限制。仲裁庭认为,“金色池塘”小区的规划,早在1999年6月就由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确定,而开发商发出广告及发送售楼书是在此1年多后,因此对其许诺的限制是违反诚信与公平原则的,应属无效。依据上述认定,仲裁庭作出了“利通公司支付汤小映延迟交房违约金1350元、未实现环境及设施许诺的赔偿金8919.86元、多收房款24349.78元和8-1-D房赔偿金50651.7元”以及“驳回汤小映的其他仲裁请求”等项裁决。需要解释的是,虽然该裁决只判定利通公司赔偿8-1-D房的实际购买金额50651.7元,而不是双倍的价钱,但因为汤小映并没有提出退掉该房的要求,该合同继续履行。所以这在事实上就等同于双倍赔偿。据了解,整个“金色池塘”小区有30个这样的车库。目前,除汤小映外,还有15位业主也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向成都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委也作出了基本一致的仲裁。利通公司拿到裁决书后,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该裁决。但现在已有10份申请被该院依法驳回。日前,记者就此案对利通公司提出了采访要求。但该公司一位负责接待的人士称,由于该裁决仍在成都中院诉讼审理过程中,因此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他们不发表任何看法。 ( 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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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杨高路金海路有金桥建材市场,打的起步费而已,建材种类齐全,js都能送货上门。基本上装修的材料能买齐。

  不是有一种全玻璃的阳台,没有金属框架的那种,我觉得不影响整体建筑外观,很多小区如文定天下都采用了。哎,上南物业纯粹就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干也想不到干点正经事儿。

  新华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田雨李术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只是房地产纠纷中的一类案件。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时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制作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买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有的商品房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都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中,商品房买卖纠纷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黄松有指出,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逐年增加,而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也遇到了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为了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关于如何处理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完)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者都会担心一个问题——缩水,也都明白一个3%的界线。而在现实中,有些买房人不能接受这一误差比例,要求与房产商解除合同。从6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房子“缩水”3%将难以解除购房合同。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房户无法取得房屋的,将担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房子到底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这是牵扯到房产买卖双方实际利益的重要问题,常常引发“房屋交付使用”纠纷。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体现了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精神,主张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如果发生买房户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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