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案)》,从12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中,性骚扰被正式赋予定义,明确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的骚扰”。另外,《条例》规定,不得发布或传播损害妇女形象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
这意味着发“黄段子”、办公室上司对女下属勾肩搭背等行为都有可能是违法行为。实施性骚扰,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教育批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宋岩)【编辑:段红彪】请 您 评 论登录注册匿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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