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小孩的人贩子进城,要看好小孩”、“学生放学后被拐,老师求救”……相信“微信”用户都曾在朋友圈看到过类似信息,很多人出于同情心还将其予以主动转发,岂不知这中间绝大多数都是谣言,对社会造成的负能量可想而知。先前央视《焦点访谈》就曾专门揭穿过借“微信”散播的“微波炉致癌”谣言,指出不少公众号流传出所谓“微波炉加热食物致癌”皆为无稽之谈。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有良法,且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才能有法治”。“微信”作为一个商业体系,自控程度并没有那么高,仍需要将其纳入法治王国的领地,接受法律的监督与“管辖”。而今国家出台“微信十条”,就是要使“微信”走出“虚拟世界”,真正走进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现实世界,让“网络社会”与“法治社会”实现兼容并行,值得肯定。
更何况从国际层面来看,政府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监管也都是通行做法。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就曾屏蔽了该国20%的网站,俄罗斯也对境内网吧强制安装有害信息过滤系统,至于美国更是“一竿子通到底”,相关人员甚至可以实时监控电子邮件、网页浏览、网络搜索与社交网站使用情况。我国政府作为人民群众的政府,更应在维护网络秩序方面有所作为,切实加强对“微信”等社交平台上有害信息的清除,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
其实,国家出台“微信十条”并不是要限制公民的。对于人们在“微信”中的正常聊天,以及在“朋友圈”里的正当交流,都不会干预。而对于一些可能会对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比如污蔑、中伤、造谣、虚假新闻等等,则必须予以规范。从某种角度来说,国家对此予以规范,也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让民众更好地享受畅聊“微信”的快乐。
“微信十条”出台明确了在聊“微信”和刷“朋友圈”时哪些是得到保护的,哪些是要进行限制、禁止的,让用户明明白白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得相关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必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堵住传谣造谣等违法违规行为传播的漏洞,标志着国家在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换句话说,“微信十条”出台不啻于为“微信”通上了电,使其在“电压”下更值得我们相信。(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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