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四川一辆出租车监控录到了这样一幕,一位女乘客突然从后座站起来,向前面的男司机索吻。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受害者的描述,从以前的“妇女”变为了现在的“他人”,也就是说男性也可以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之一。
除了以前常见的过分肢体行为之外,现在《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性骚扰行为也可以通过类似语言、文字、图像等其它形式予以实施,同时《民法典》也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三类单位有保障的义务,机关、学校和企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的话,受害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相关的单位组织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原标题:《“搜”法 女子强吻男司机?同事爱讲“黄段子”算性骚扰?终于明确了》
请输入你的在线分享代码
额 本文暂时没人评论 来添加一个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