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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发微信朋友圈可能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并赔礼道歉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18-02-12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148人浏览

  红网时刻2月11日讯(记者 李慧芳 通讯员 黄俊峰 周纳)小心,微信发朋友圈消息也可能惹上官司!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微信朋友圈侵犯公司名誉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删除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微信图文,并在行业主流门户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本案原告系宁乡某建材设备生产商(以下简称宁乡某公司),被告系上海某建材产品生产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事情源于2013年11月,上海某公司购买宁乡某公司的某型设备,支付了80万货款后,剩余98万货款未付。被告上海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图文信息,图中发布了原告宁乡某公司生产的设备,文字注明:“这一台200万的机器设备放在晒衣服流眼泪”。

  9月20日,被告第二次发布有关原告公司的图文微信,图片中清晰可见原告公司名称及图标,文字注明:“这是宁乡某公司的设备,一台晒衣服,另一台当垃圾,这就是长沙质量第一的产品”。

  10月12日,被告第三次发布有关原告公司图文微信,文字注明“花的200万的湖南长沙质量第一的产品在晒衣服,坑爹吗?”同时被告还在微信尾部留言:“这质量第一是花钱买的吗?”“坑爹”“石材界的朋友大家转发起来,这是宁乡某公司的产品,本人被坑了”“石材认识的帮兄弟转发一下,帮宁乡某公司做一下广告”……

  原告宁乡某公司在获知上述微信后,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删除未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里的图文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删除相关内容,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万元。

  同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微信朋友圈截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表、该设备的运行记录表等证据。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本案原、被告本系石材行业贸易合作伙伴,原告提供石材加工机械设备,被告所在公司购买设备生产石材,双方本应精诚合作,努力构建和谐的贸易关系。

  被告作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原告发生意见分歧,本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但被告公然在朋友圈发布图文信息,采用“垃圾”“坑爹”等明显具有贬低含义的文字对原告公司产品质量进行描述,并要求石材行业同行进行转发,其中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有关权威部门进行认定,评论方式超出了买卖合同中买方应享有的批评权的合理限度范围,足以给原告的商誉造成影响,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考虑到微信图文信息载体辐射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由被告在石材机械行业设备主流门户网站上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原告的影响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微信这款网络社交工具软件的使用已越来越普遍,刷微信已经成为不少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微信朋友圈作为重要的自媒体,具有即写即发的快捷和便利,一经发出,其圈内的朋友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可触及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及转发,微信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丰富的信息交流平台。

  但微信并非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办案法官指出,我国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都对名誉权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规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等行为。

  办案法官强调,大家在享受互联网社交的便利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遇上冲突纠纷,应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不散布不实言论,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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