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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发这种内容属于违法!法院判决告诉你

选择字号: 超大 标准 dzgoadmin 发布于2020-07-02 属于 心情短语 栏目  0个评论 104人浏览

  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侮辱孔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20年1月,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已经损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誉权。法院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20年3月,有人举报浙江慈溪观海卫某水果店用于推广的微信号朋友圈内出现了两则可能涉嫌违法的广告。其中一则是2月25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榴莲的广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广告字样;另一则是2月26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奶油枣的广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广告字样。

  这样的广告违背了客观规律,抬高了自己的产品,容易误导消费者,同时也贬低了其他竞争对手,不利于公平竞争。

  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最终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换句话说,用户只要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十分满意”的评价。您的回答与会昌的对外形象直接相关,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鼓励与鞭策!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标签:微信朋友圈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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