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网资讯频道2月7日针对《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两位专家作出解读,认为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互传淫秽电子信息,一般来说传播数量少、影响小,不会按犯罪处理。
两位负责人认为,《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在源头上切断淫秽信息传播的利益链条,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突出问题。
陈国庆表示,“这次发布的解释,特别对强化有关电信运营商、广告运营商的法定管理职责作出规定,对他们明知是淫秽网站,给它提供接入服务,向它投放广告,同时又获取非法利益,应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该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朋友之间传播淫秽信息是否按犯罪处理?这两位负责人都认为,这种情况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专家指出,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两个要件,一个要件是要求在公共的场所进行传播,第二个要件是情节严重。一般的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不属于公共领域,而且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那么太严重。这种情况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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