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召开典型案例分析会,对高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了剖析。
该案被告人零口供,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及证据展示,将高某实施的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事实清晰呈现。
2018年7月3日,该案在山东省乳山市法院一审开庭,乳山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姜苗苗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姜苗苗宣读了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起诉书。之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首先对被告人高某贩卖毒品的部分事实展开讯问。
“我发小柯某以前用虎哥电话打过我电话,所以虎哥知道我电话,但我跟虎哥接触的次数不多。”
“虎哥打电话问我搞不搞得到毒品,我说问一下。我问一个叫三哥的人,他说有,三哥说是300元钱1克,我一共给了三哥1200元,后来虎哥给了我1200元,拿走了4克毒品,我是给虎哥代购的,没有牟利。”
对高某贩卖毒品部分事实讯问告一段落,公诉人接着对高某容留吸毒罪的事实进行讯问。
“邢某、高某甲、徐某的证言均证实邢某、柯某等人在2015年多次到高某甲居住的草棚内找过你,并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你作何解释?”
高某在归案后一直对抗侦查机关的讯问,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补侦难度大的问题,承办人姜苗苗提出多项有针对性地补充侦查意见,完善了书证、证人证言,并及时追加了漏罪。法庭经审理查明,高某先后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9.25克,并于2015年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018年7月31日,乳山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威海市中级法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苗苗,女,1986年6月生,2010年11月进入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工作,现任该院刑事检察一科副科长,参加工作以来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荣获个人嘉奖一次,2017年在山东省检察院组织的“全省公诉部门全员素能考试”中荣获“全省优秀答卷”,多次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全市公诉业务能手”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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