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社会共识。
3月26日上午,中牟县交警大队办案中心民警贾县峰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情。3月7日晩上9时57分,该大队民警唐慧超、杨亚飞等人,在辖区的文通路与占杨路交叉口附近执行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盘查任务时,一辆小型轿车从远处驶来。司机可能是发现了在路口执勤的交警,立即减速停车。执勤民警怀疑该车司机有问题,迅速上前将轿车司机控制。
经民警调查,该驾驶人姓潘,今年39岁,中牟县郑庵镇人。据潘某供述,当天晚上,他和同村朋友杨某以及杨某同屋居住的一名租户,一起到饭店吃饭。席间,三个人喝了两瓶白酒。到了晚上8点30分左右,酒足饭饱的杨某和潘某从酒店出来后,潘某从杨某手里要过车钥匙,由他驾驶着杨某的轿车一起到万邦市场附近的足浴店洗脚。没想到他们刚拐上占杨路,就看到前边有交警查车。潘某害怕自己酒驾被交警查住,忙将车停了下来,这时坐在车里的杨某却让潘某“赶紧倒车”逃跑。在慌忙之中,潘某倒车时与后边开过来的一辆三轮车发生擦碰,被迫停下来,交警随即也赶了过来。在闻到其满嘴酒气后,当场将其控制。
后经抽血检测,潘某的血醇含量是:150.27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中牟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潘某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潘某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作为乘车人杨某,明知道潘某已经饮酒,不但将车交给潘某驾驶,遇到交警检查时,杨某还指使潘某倒车,躲避交警检查。中牟交警以杨某涉嫌实施共同犯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杨某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性措施。
据民警贾县峰介绍,以涉嫌共同犯罪刑拘醉驾乘车人,该案不仅是中牟县首例,在整个郑州市也是第一例。
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胡大宽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杨某在明知潘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潘某驾驶,遇到交警检查时,还提醒对方逃跑,是故意纵容潘某犯罪,二人有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为共同犯罪,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乘坐醉酒驾驶人的车辆,乘客是否都要担责呢?律师认为,如果非车主乘车人不知道司机喝了酒,乘坐车辆时不用担责。如果明知司机醉驾还乘坐他开的车,出了事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同车人只要没有叫酒驾肇事人逃逸,就不属于共犯,乘车人如果指使酒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救助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外,醉驾者出了交通事故,共同饮酒者可能要连带赔偿。(案例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日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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