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草长莺飞。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八大山人梅湖景区乔家栅研学基地,该区女企业家协会成员、妇女专干齐聚一堂,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3月7日,新法治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第739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云谱区举办“维护妇女权益提升法治意识”普法讲座。此次活动由南昌市青云谱区普法办、青云谱区司法局、青云谱区妇联联合承办。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律师受邀授课,为大家送上了一道“法治大餐”。
在活动现场,王惠围绕女性职场性骚扰如何应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危害、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以及离婚妇女权益维护等进行宣讲。王惠通过聊家常的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娓娓道来,在场的人不时提出疑问。
“我认为属于,特别是饭桌上,有些人借机讲黄段子让人很不适”……王惠的提问引起了大家的兴趣,现场开始热烈讨论。
“性骚扰对象及受害者往往是女性,性骚扰给女性身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使一些女性无法完成学业或工作。”王惠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还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这些都将对反性骚扰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这样的普法形式非常好,只有知法才能用法,自己掌握了才能向大家宣传。社区干部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青山街道党建办干部黄素娟告诉记者。
“大家知道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王惠分享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例。2022年年底,青云谱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表示,丈夫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如果是谈恋爱的情侣遭到了‘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保护令吗?”现场有人提问。
王惠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不再局限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以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纠缠、骚扰等损害安宁生活的不当行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权的不当行为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等,都可以构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最近,一则全职主妇离婚获得3万元经济补偿的新闻受关注。家务劳动价值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王惠告诉大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王惠称。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有人虚构债务;有人将嫖娼、赌博等违法举债变成夫妻共同债务。”王惠介绍,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夫妻共签为原则,而以未签为例外。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能够避免一方无辜负债。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中困难群体实施倾斜性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实际生活中,不乏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作为妇女专干,我们经常接到一些求助,比如父母离家后多年杳无音信,或者是在服刑期无法监管孩子。”座谈中,青云谱区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近期接到的求助。
王华(化名)与女友非婚生下两个孩子,大的五岁、小的三岁。王华因为寻衅滋事被判刑,入狱后,女友就离家出走了。两个孩子只能由王华的父母抚养,但是王华的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抚养两个孩子非常吃力。
“我们也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但还是杯水车薪。像这种情况该怎么从法律上保护两个孩子的权益呢?”青云谱区妇联相关负责人问道。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母亲应该承担抚养义务。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法院一般会要求母亲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孩子的母亲拒绝执行,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惠说,如果仍然执行不了,可以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严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可以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同时应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王惠:根据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一)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面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王惠:公司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内部员工在孕期被辞退,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同样没有权利在劳动合同里面限制女性生育。
王惠:没有。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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