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夫黄毅清及某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二审开庭审理,黄奕方提供新的证据,称在黄毅清大肆诽谤后,其演员工作基本为零。黄奕陈诉时哽咽,表示“他的用词任何一个普通女人都无法接受”,“我坚持到庭是想告诉女儿,妈妈没有做过那样的事。”黄毅清方表示这些内容是其见不到女儿心情郁闷的表达,不存在诽谤和侮辱。该案一审驳回黄奕请求,二审当天未宣判,双方均不同意调解。黄毅清代理律师也表示,涉诉报道内容与黄毅清无关,黄毅清微博也不存在诽谤和侮辱。
昨晚,黄毅清也发微博称:今天听说是不是有个某某败诉后不服上诉的案子?结果怎么样了?谁知道的来说说?
而作为吃瓜群众的网友则表示,“他们的故事还没有大结局吗?”、“是有多大的怨恨,让曾经相爱的两个人鱼死网破。
但是在律师眼中,他们两个的法律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就好比前不久,“黄奕起诉前夫侵犯名誉案”就能引出很多法律问题。黄奕认为前夫黄毅清对其进行了名誉侵害。那么,如果其多次走上法庭,是避不开以名誉为话题的法律纠纷的。因为双方都是公众人物,所以对于名誉保护极其看重。其实不管双方如何不死不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上对于名誉侵犯有详细规定,接下里律师带大家了解: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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